广告位

购买黄金是“假” 掩隐犯罪是“真”!

广告位

近日,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。

近日,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。

购买黄金是“假” 掩隐犯罪是“真”!插图

【案情回顾】

2024年1月9日至13日期间,被告人某某、吴某某(另案处理)、李某某(另案处理)为帮助上线人员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,在安龙县某某珠宝店内,以购买黄金首饰需要银行卡转账支付为由,获取金店经理的银行卡号后告知上线,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转入该卡购买黄金,先后共转账五笔,购买到价值154996元的黄金。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黄金销赃抽取提成后回款上线。经查,该账号汇入的154996元中,含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资金41400元;被害人郭某某被诈骗资金25000元。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0000元。又于1月27日,被告人张某某约同令某(另案处理)、黎某(另案处理)在云南省某某珠宝店内,以同样的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90000元转入该店店主银行卡购买黄金并销赃抽取提成后回款上线,经查,该张银行卡汇入的90000元系被害人沈某某被诈骗资金,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。又于1月28日,被告人张某某约同被告人钱某某、李某(另案处理)在贞丰县某某珠宝店内,以同样的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30000元转入该店店主银行卡购买黄金并销赃抽取提成后回款上线,经查,该张银行卡汇入的30000元系被害人白某某被诈骗资金,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700元,被告人钱某某从中获利800元。又于1月29日,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在广西某某珠宝店内,以同样的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50000元转入该店店主银行卡购买黄金并销赃抽取提成后回款给上线,经查,该张银行卡汇入的50000元系被害人何某某被诈骗资金,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各从中获利30000元。再于1月30日,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、夏某某在望谟县某某珠宝店内,以同样的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59800元转入该店店主银行卡购买黄金并销赃抽取提成后回款给上线,经查,该张银行卡汇入的59800元系被害人高某某被诈骗资金,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、夏某某各从中获利2500元。本案三被告人均系从犯,主犯未到案。

购买黄金是“假” 掩隐犯罪是“真”!插图1

【判决结果】

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、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以购买黄金变现后回款给上线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犯罪资金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23年4月24日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多次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张某某、钱某某、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。故作出如下判决:

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
被告人钱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

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3200元,钱某某违法所得6300元,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(已缴纳),依法追缴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,涉“两卡”案件呈多发态势,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谨慎使用个人银行卡,提高防骗意识,在面对千奇百怪的诈骗手段时仔细辨认,不轻易转账或汇款。同时,切勿抱有天上掉馅饼的思想,不要为了蝇头小利,触犯法律红线。

来源:贞丰法院

作者: admin

为您推荐

广告位

发表回复

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

联系我们

联系我们

邮箱: email@wangzhan.com
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,9:00-17:30,节假日休息
关注微信
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

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

关注微博
返回顶部